幻灯二

钓鱼网站被刷了1000刀能追回?(全民钓鱼怎么刷经验【以案说法(二)】误登钓鱼网站被盗刷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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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特别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全民普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焦作中院官方微信特推出《以案说法》栏目,该栏目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真实案例的再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对正法律条文。并邀请专家、学者和具有实际办案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

      希望通过精彩的案例故事,传递法律的精神,进一步唤醒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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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登钓鱼网站被盗刷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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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4日,潘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以下简称温县建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每次潘女士网上支付后均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发送给绑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短信。

       2014年4月21日,潘女士收到了95533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您的网银即将过期,请直接点击http://107.16××××下载并升级……”该短信与此前95533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潘女士毫无戒备地按该短信提示进行了操作。一个小时后,潘女士账户上的10366元(含手续费)就以转账的方式被人给盗走了。

       之后潘女士与温县建行交涉无果,遂将温县建行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除犯罪分子外,钱被盗刷究竟谁的过错,又该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卡被盗刷应当由过错方承担损失。对于登录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操作,致使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进而造成损失,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潘女士在温县建行办理了银行卡,那么就与温县建行之间形成了实际上的契约关系,银行有义务为潘女士的个人账户保密。同时应当在某些病毒侵袭之前做好必要的预防准备。本案中潘女士卡被盗刷虽然不是温县建行直接所为,但温县建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为此负责。

        第三种观点认为,潘女士与温县建行在契约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小方的地位,根据民法中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便温县银行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分担潘女士的部分损失,以充分保护相对弱小方的客户利益。

判决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女士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因登录假冒建设银行网站造成账号、密码泄露,从而导致卡被盗刷,但假冒客服短信与此前被告发送网上支付验证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一般人均会认为前后短信系同一来源。原告作为普通公民并不具备鉴别该短信是否真实的能力,故原告按该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温县建行赔偿原告潘女士银行卡存款损失10366元。

       温县建行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遂提起了上诉。

      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内容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撤销温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作出以下解释:

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在银行业务中,侵害私人客户隐私权的行为类型不同,银行具体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银行若因侵害客户隐私权而导致客户产生损失的,应当对客户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反之,若因客户自身过错造成隐私权被侵害进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储户对网银的使用应当谨慎。本案中,潘女士登录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操作,致使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同时,潘女士收到的假冒客服短信虽与温县建行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但温县建行对此无法掌控。潘女士误信短信内容进入非法网站,输入自己银行卡的账户及密码,未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是造成其资金被盗刷的直接原因,应由潘女士自己承担责任。温县建行对造成潘女士资金转出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钓鱼网站应视为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也规定有因不可抗力民事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在我国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一项免责条款。

在传统的民事经济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般指的是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乱等情形的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于网络银行,在自身系统方面作了应尽的防范义务仍然遭受到黑客、病毒侵袭的,应当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本案中,温县建行有完备的网络保密系统,但客户手机上的钓鱼信息银行无法控制,这是银行无法克服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银行可以免责。且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应当谨慎,自身须具备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首发河南法制报  2015年8月27日11版

编辑:朱建峰   程萌   郑军  吕晓燕  孔令晨

审核: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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